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楊俐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羅鐵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