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60號抗告人即原告 許有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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