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7號聲請人 邱文東 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