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至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至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至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05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4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高至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10月5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
5年5月10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於105年6月13日確定,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3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5年9月13日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12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