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75號聲請人 游理鈞
游雅婷 共同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57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4.77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4663元,是本件相對人扶養費金額為295萬9560元(=2萬4663元×12月×10年),聲請人平均分擔後,金額各為100萬元以上,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各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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