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8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84217號債權人 呂欣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債務人 黃禎豐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薪資及存款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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