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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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金水
葉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志誠 因113年訴字第962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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