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 律師
謝騏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陳以蓓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