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故依據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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