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福財選任辯護人何昀樺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0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9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起訴書證據欄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上開過失犯罪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謹慎駕車以維護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未注意及此肇致本案車禍,致告訴人乙○○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雖願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告訴人希望以100萬元達成和解,本案係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非可謂被告無和解之誠意;復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現為貨車司機,育有3名成年子女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收入約5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40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9月3日17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沿屏東縣東港鎮東港大橋外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東港大橋南端下橋處欲向右變換車道往東港陸橋引道行駛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安全距離,即貿然向右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行駛,致擦撞同向在其右方慢車道上由乙○○所騎乘沿東港大橋由北往南方向亦行駛至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及乙○○之左手部位,使乙○○因而受有左側肱骨骨折、右臉挫傷、左耳撕裂傷及右手肘擦傷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被告甲○○於前揭時、地駕駛│││查中之自白│上開自用曳引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注意安全距離即貿││││然偏右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行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使告││││訴人受傷之事實。│├──┼───────────┼─────────────┤│2.│告訴人乙○○於警詢時及│告訴人乙○○於前揭時、地騎│││偵查中之指訴│乘前開機車,因被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注意安全距離││││即貿然偏右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行駛,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使告訴人受傷之事實。│├──┼───────────┼─────────────┤│3.│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診│佐證告訴人乙○○因本件交通│││斷書1份│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傷││││害之事實。│├──┼───────────┼─────────────┤│4.│①偵查報告1份│①佐證本件事故地點、肇事車│││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輛受損之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②佐證被告甲○○、告訴人楊│││表㈠㈡各1份│文旺行車方向之事實。│││③證號查詢汽(機)車駕│③佐證被告甲○○自白及告訴│││駛人資料各1份、車輛│人乙○○指訴真實性之事實│││詳細資料報表2份│。│││④現場蒐證及車損照片20││││張││││⑤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內置有0000000東││││港大橋.m4v)及該影像││││檔案播放擷取畫面8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檢察官陳啟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6日
書記官龔靖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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