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8年
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5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⑴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23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⑶以107年度審簡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1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2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⑸以107年度審簡字985、9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⑹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3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⑸⑹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9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107年6月2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550
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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