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499號債權人 張佳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彥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陳彥良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之水電、天然氣等繳費收據及床頭板暨床墊費用經債務人簽章承認之文件)。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229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