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新家洋氣體行陳│彰化縣花壇鄉農│99年2月28日│18,002元│0000000││││垂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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