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693號債權人 黃明祥 即波士頓洋行.債務人 陳志韋 即花樣時尚酒館即密思特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韋即花樣時尚酒館即密思特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花樣時尚酒館即密思特商行兩者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陳志韋即花樣時尚酒館即密思特商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花樣時尚酒館即密思特商行,法定代理人陳志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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