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322號聲請人 黃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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