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鈞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鈞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鈞傑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梁鈞傑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851號函核准假釋;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5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41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