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0年度抗字第826號裁定駁回抗告後,於110年6月16日確定,於109年6月11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前開本院、高院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186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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