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4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0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老虎鉗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乙○○於行為時,係攜帶「其所有」之在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具危險性可供作兇器用之老虎鉗及剪刀各1支(起訴書疏未敘明該老虎鉗及剪子係乙○○所有);並補充證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持以行竊之老虎鉗及剪刀各1支,均屬金屬材質甚為堅硬銳利之情,有查獲照片1幀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7頁),足認該物在客觀上係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無誤。核被告所為,係犯4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
1次同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1次同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5、6所示之犯行,雖均已著手而分別為於夜間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竊盜及攜帶兇器竊盜之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尚未竊得財物之際,即先後為住戶甲○○及巡邏警員發現而不遂,皆為未遂犯,同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六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工作以獲取財物,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其觀念偏差,有待矯治,兼衡及其智識、品行、所竊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扣案之老虎鉗、剪刀各1支,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持以行竊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然本案被告之犯罪日期為97年7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均係在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96年4月24日以後,是本案核與減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減刑,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1.│附件附表編號1│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宅竊盜│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2.│附件附表編號2│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宅竊盜│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3.│附件附表編號3│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宅竊盜│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4.│附件附表編號4│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宅竊盜│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5.│附件附表編號5│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老虎鉗││││宅竊盜未遂│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6.│附件附表編號6│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老虎鉗│││││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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