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嘉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簡字第462號),本院於民國10
0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五行關於諭知緩刑「3年」之部分,應更正為「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內,關於緩刑諭知之期間應為2年而誤繕為3年,係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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