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海悅 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丙○○間辦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