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至10月間犯商業會計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6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950號、95年度偵字第11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商業會計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