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117號自訴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提起自訴並未委任代理人,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當庭命於5日內補正委任代理人,自訴人逾期仍未委任代理人,其自訴程序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