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以107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