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婁天淑 相對人 范淑惠 相對人 楊綺賢 關係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黃靚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淑惠及楊綺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即關係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5年,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後該抵押權於108年6月14日讓與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債務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於62年2月28日簽發本票1紙,利息有約定,到期日109年2月28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尚有10,000,000元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四件、本票正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四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關係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一件、戶籍謄本四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十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函正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5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二人其迄未表示意見,關係人有於110年5月2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抗辯:本公司與聲請人間(含原底押權標的物之全部債權讓與人)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云云,惟查關係人之抗辯屬對於清償抵押債權之實體上爭執,依上開說明,本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其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院所得審究,應另循訴訟解決,併此敘明。是以,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編號├───┬────┬───┬───┬─────┤用│用├──┬──┬────┤範圍│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3671.08│全部│范淑惠(││││││││般│牧│││││全部)││││││││農│用│││││││││││││業│地│││││││││││││區│││││││││││││││││││││├──┼───┼────┼───┼───┼─────┼─┼─┼──┼──┼────┼─────┼─────┤│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847.83│全部│范淑惠(││││││││般│牧│││││全部)││││││││農│用│││││││││││││業│地│││││││││││││區│││││││││││││││││││││├──┼───┼────┼───┼───┼─────┼─┼─┼──┼──┼────┼─────┼─────┤│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746.72│全部│范淑惠(││││││││般│牧│││││全部)││││││││農│用│││││││││││││業│地│││││││││││││區│││││││││││││││││││││├──┼───┼────┼───┼───┼─────┼─┼─┼──┼──┼────┼─────┼─────┤│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572.76│全部│楊綺賢(全││││││││般│牧│││││部)││││││││農│用│││││││││││││業│地│││││││││││││區│││││││││││││││││││││└──┴───┴────┴───┴───┴─────┴─┴─┴──┴──┴────┴─────┴─────┘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