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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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漢駿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林漢駿因違反藥事法,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30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民國108年9月18日確定,且於109年9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至本件查扣「頸椎理療儀」120組之扣押物,係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且係受處分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8
月2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4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年9月18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9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8年9月18日起算,至109年9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且南投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342號復以同一案件為由簽併報結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0號、108年度他字第1342號偵查卷宗、108年度緩字第79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971號偵查卷宗無訛。
㈡而附表所示之頸椎理療儀共120組,均屬受處分人所有並供
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受處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4-5頁、橋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971號卷第57-58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8年4月22日桃衛藥字第1080039363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3月22日FDA器字第1088000406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3月8日北普竹字第1081009401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8月31日北機電巡三發字第00000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10月11日北普竹字第1071041705號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年9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837268700號刑事移送書、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8年7月1日投衛局藥字第1080015553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6月24日FDA器字第108800094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6月13日北普竹字第1081023947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2月26日北普竹字第1081008126號函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6624號卷第10-17頁、橋頭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971號卷第3-8、10-20頁),是揆諸前揭說明,附表所示之物,均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頸椎理療儀│120組│林漢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