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2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興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分期款項之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存摺收款紀錄等),即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