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98號聲請人 尤仁勝 受選任人 洪孟欽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被繼承人 張和隆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張和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三、中關於「 尤仁宗 (即張和隆之外祖父)」之記載,應更正為「尤仁宗(即張和隆之舅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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