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甘溧琦 法定代理人 甘霞 被告 葉欲正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甘溧琦(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母甘霞自被告葉欲正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生母甘霞與被告葉欲正於民國100年11月9日結婚,嗣於103年2月17日離婚,而甘霞於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000年00月00日生下原告,依民法規定推定原告為被告之婚生子,惟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以:沒有意見,同意原告所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親子鑑定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等為證,據依前開診斷證明書及親子鑑定報告書略以:「 劉昱成 、甘溧琦,二人於103年5月27日接受親緣DNA鑑定,結果顯示劉昱成為甘溧琦之父的機率為99.00000000%,經由本次測試,劉昱成是甘溧琦的親生父親之假設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堪認原告與被告間確實無親子血緣關係。是以,原告主張其非甘霞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要屬真實,堪以採信。從而,原告自知悉 伊非 為被告之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之訴,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