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黃婷蓉 被告 張乃元 上列被告張乃元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翁熒雪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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