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29號債權人 羅莉君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嘉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嘉勇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2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