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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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靜俞選任辯護人蘇明道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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