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08號聲請人 吳家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正 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已經和解,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聲請人為此聲請退還所繳納裁判費2/3。
二、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及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或係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於10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卷第136頁),並於105年3月18日宣判(本件卷第145頁),聲請人於105年3月31日始具狀撤回其訴(本件卷第151頁),是聲請人係於本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撤回其訴,又本件聲請人亦非與相對人於訴訟上和解,僅係兩造訴訟外和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