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定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定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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