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侯曹金鳳 兼訴訟代理人 侯言龍 原告 侯國勝
侯紹剛 侯紹峯 侯紹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朱承霖 被告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訴訟代理人 廖永能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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