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王萬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