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忠德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3至5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忠德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6119號│106年度偵字第16119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665號、第282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2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106年度沙簡字第48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107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80號(編號1、2已定│17380號(編號1、2已定│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5日│106年7月8日│10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106年度偵字第20673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6248號、第26779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245號、第27664號、│││第27665號、第28269號│第27665號、第28269號│第27665號、第282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13584號(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1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6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