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紀鴻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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