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690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坤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被告陳素娟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 律師被告 祁興國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8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陳世坤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陳素娟、祁興國違反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而於該判決理由書內載明:上開被告3人逃漏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合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2億餘元,因非由上開被告等及同案被告 陳淑陵陳淑鳳 取得,而非屬上開被告等及同案被告陳淑陵、陳淑鳳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在上開被告等及同案被告陳淑陵、陳淑鳳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追徵,而應在參與訴訟人聚合發公司項下,宣告沒收、追徵。本案雖因檢察官及上開被告等及同案被告陳淑陵、陳淑鳳均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然審核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扣押物(附表二編號62應有部分二分之一、附表三編號101、134、135、136已撤銷扣押部分除外)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應無留存之必要,爰裁定就附表二編號62應有部分二分之一、附表三編號101、134、135、136已撤銷扣押部分除外之部分准予發還。
二、本件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於81年間出資成立聚合發公司,其出資額俱已成為聚合發公司之財產,身為聚合發公司股東之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充任董事,經營聚合發公司,須遵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其等因公司法規定,具備股東身分而享有股息紅利分派權,其程序需依公司法規定為之,也必須依照商業會計法,記入帳冊,獲有收入,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亦須依照所得稅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聚合發公司亦須依照所得稅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為逃稅,自應依稅捐稽徵法予以處罰。
㈡、「A公司」、「B公司」為聚合發公司之經濟交易實質面,「A公司」、「B公司」無自己的帳戶,使用包括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之個人帳戶,且隸屬「A公司」、「B公司」之款項已由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以個人名義實際使用與分派,並非為逃漏聚合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為侵占目的為之:
⒈如判決書所認定,聚合發公司確有2套帳,且聚合發公司實
際使用之帳戶,包括「於搜索時在被告 陳秀娟 之座位處扣得,並由被告陳秀娟製作聚合發公司每週銀行存款統計表,包括聚合發公司、被告陳素娟、陳 蔡玉貞 、被告祁興國、被告陳世坤、 陳世煌丕岳 公司、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丕宗陳榮裕 、坤悅公司、聚合發教育基金會、聚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並有『A公司』、『B公司』作為銀行存款餘額之統計,核以證人 陳蔡玉貞 之證述,堪認真實由聚合發公司掌握之款項,隱匿在前述各該帳戶。被告陳世坤亦供承:「A公司」沒有開立帳戶,使用者個人帳戶,伊身為聚合發公司董事長,又充任「地主」,隨其需要決定以聚合發公司帳戶或聚合發(「A公司」)持有之個人帳戶為支付款項或作帳,以聚合發公司作為其手段,以最有利其之方式為經營,再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使用聚合發公司資金購地,登記在其等個人名下,均未經聚合發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業經渠等供認不諱,並有卷附聚合發公司卷可參,又「聚合發公司與其股東即被告陳世坤、祁興國之股東往來,均未製作在聚合發公司的財務報表上,反而製作在『A公司』之財務報表上,並有筆記教導會計人員如何製作,佐以聚合發公司會計人員 林怡里林瑞娥宋侑玲 電腦資料、聚合發公司IBM伺服器,確有『A公司』帳目,再輔以扣案文件資料㈢、『A公司』明細分類帳(股東往來)、丕岳投資等證券帳號收支表、電匯外幣給 祁悅生 明細表、『A公司』分類明細帳所載,『A公司』股東往來明細分類帳內均為被告陳世坤、祁興國私人運用,繳交各類土地款項、各類雜支及私人費用,被告陳世坤、祁興國亦使用『A公司』資金進行轉投資,被告陳世坤更於105年11月4日、23日各贈與1億元給其子陳丕宗、 陳丕岳 ,又於被告陳世坤家中扣得之聚合發公司年度損益表彙整資料,其內容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年度損益彙整總表與『A公司』損益表相同,又在聚合發公司扣得之聚合發等公司股東往來等帳務資料,說明聚合發公司、坤悅公司、丕岳公司、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坤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陳世坤及祁興國及其家族等人持股金額及比例,其附件之資料卻為『A公司』之投資收益明細(會計科目9145投資收益)及『A公司』轉投資明細(會計科目1313轉投資),詳細記載被告陳世坤、祁興國持有該等公司股票資金來源為『A公司』之資金。」,職故,隸屬『A公司』、『B公司』之個人帳戶,入帳者均為應屬聚合發公司之款項,而其股息或紅利之分派,未依照公司法之程序,純為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個人私用,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顯係將其等所持有之經濟交易實質面的聚合發公司資金,納為自己所有,由自己支配使用,自有刑法業務侵占罪之該當,原審判決悖逆自己之上開論證,且於肯定被告等人確係以虛偽之合建分售形式,行自地自建之事,顯係為相當詐欺之不正當方法,又逕認被告等人之目的僅係逃漏聚合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論理顯有矛盾。
⒉「獨秀」、「香禔」、「榮耀」、「 夏麗宮 」等建案土地均
係以聚合發公司出面購買,購地資金均來自聚合發公司,卻登記在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名下,致聚合發公司受有損害,竟又於不另為無罪諭知業務侵占罪嫌部分,逕認「此舉措係為將本應歸屬於聚合發公司營業收入之前揭建案土地營業收入,虛偽列入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個人收入,藉以逃漏聚合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本院審認在卷,是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陳淑陵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又客觀上前揭建案之土地所有權本登記為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所有,而屬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持有並所有,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亦無易持有為所有,將『土地』侵占入已之行為,此部分自不能論以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陳淑陵有業務侵占『土地』之罪嫌。」,惟「獨秀」、「香禔」、「榮耀」、「夏麗宮」等建案土地均係以聚合發公司出面購買,購地資金均來自聚合發公司,應屬聚合發公司所有之物,登記在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名下,即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卻持有聚合發公司之物,然『獨秀』、『香禔』、『榮耀』、『夏麗宮』等建案結案後,即將土地收入扣除成本後進行『紅利』分配,並由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的帳戶,以支票或現金支付,亦有各案股本明細表可參,就上揭『紅利』確有分配乙節,並經被告祁興國、陳淑陵、陳淑鳳供認不諱,證人宋侑玲於106年1月12日結證稱:「建案的分紅要找特助陳淑陵領取,伊的部分是領取現金,簽收單上的金額就是伊等實際領取的金額」等語、證人陳蔡玉貞於106年1月16日證述:「伊投資有獲利,依投資的金額,如果有賺錢,伊拿回部分的錢,其餘的錢再投資,投資獲利的金額詳如簽收單所載」等語無誤,並有簽收單附卷可稽,實將此侵占罪之不法所得(包括房屋款及土地款)變形之款項共110億6231萬1948元納為己有。若如原審判決認定上揭「紅利」仍然留在聚合發公司,則聚合發公司並未依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盈股息紅利之分派,亦未歸入聚合發公司之公司帳戶內,也未申報其持用之個人帳戶供中區國稅局查核,而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均獲有上揭建案之分配利得,顯有所得,甚至每年均贈與現金給與其兒子,或作為個人投資所用,原審法院認定不該當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要件,論理自相矛盾,亦不符合經驗法則,顯有違法。若原審法院之見解可行,則個人設立公司後,讓公司收入都匯入個人帳戶(包括人頭帳戶),個人並據以使用,非個人侵占持有之公司資產,同時隱匿帳戶,讓國稅局無法查核,不該當侵占罪,則公司法相關規定、刑法侵占罪將形同具文。職故,原審法院以自相矛盾之論理認定被告等人不該當業務侵占罪嫌,從而未對於其等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自有違誤。
㈢、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人就「獨秀」、「榮耀」、「夏麗宮」等建案,自上開隱匿之「A公司」(即包括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等人之個人帳戶),獲有如判決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營利所得,被告陳淑陵、陳淑鳳「投資」上開建案,亦獲有如判決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營利所得,而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陳淑陵、陳淑鳳5人卻逃漏如判決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該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
⒈「A公司」並無實際之公司形式,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
素捐掌握「A公司」,「A公司」使用之帳戶,包括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3人之帳戶及及陳蔡玉貞、陳世煌等人之帳戶,合建分售獲利後,亦進行分配,且分配之款項包括房屋款及土地款,又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陳淑陵、陳淑鳳,均獲有上揭建案之分配利得,顯有所得,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甚至每年均贈與現金給與其兒子,而該些款項之分派、贈與、處分,來自受隱匿的「A公司」帳戶(即被告陳世坤、祁興國、陳素娟等個人帳戶),均業如上述,此舉隱匿聚合發公司應有之營業收入,匯入個人帳戶,個人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聚合發公司亦未繳納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故意隱匿,為何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或不正當行為」,原審法院未說明理由,逕認定為消極不作為,然原審法院既已認定聚合發公司有2套帳,聚合發公司交付中區國稅局申報之帳目,並非聚合發公司之真實帳目,且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聚合發公司有偽帳之情形,於認定被告等人不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1條時,完全忽略其所爰引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載明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屬於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且於肯定被告等人確係以虛偽之合建分售形式,行自地自建之事,顯係為相當詐欺之不正當方法,有論理之自相矛盾。職故,原審法院以自相矛盾之論理認定被告等人不該當逃漏稅捐罪嫌,從而未對於其等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自有違誤。
㈣、被告陳世坤以聚合發公司資金購入「潤隆案」土地後,登記在自己名下,被告陳世坤以個人名義與潤隆公司簽約,於105年11月21日,以23億3061萬6000元,將「潤隆案」土地售予潤隆公司,頭期款2億3306萬1600元,並由被告陳世坤於105年11月21日受領,確已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之既遂。
⒈原審法院認定「依被告陳世坤及聚合發公司間之行為模式,
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
675、676建號之資金雖係來自聚合發公司,然該土地及其上建物卻登記為被告陳世坤所有」,再「被告陳世坤係以11億3000萬元向原始地主 江燻庭 購買,該部分之資金來自聚合發公司,惟被告陳世坤嗣後以23億3061萬6000元之代價,售予潤隆公司,依起訴書所認之頭期款2億3306萬1600元係由被告陳世坤於105年11月21日受領,被告陳世坤嗣後以23億3061萬6000元之代價,售予潤隆公司,依起訴書所認之頭期款2億3306萬1600元係由被告陳世坤於105年11月21日受領,陳稱「此舉措亦係為將本應歸屬於聚合發公司營業收入之前揭建案土地營業收入,虛偽列入被告陳世坤個人收入,藉以逃漏聚合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
⒉本案經發動搜索執行係在105年12月間,斯時105年度之聚合
發公司尚未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陳世坤亦未申報其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且106年間,被告陳世坤亦未申報其所受領之2億3306萬1600元為其應課稅之個人所得,聚合發公司於被告陳世坤經停止羈押後之106年5月27日,亦未於聚合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此部分,有聚合發公司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可參,顯被告陳世坤因為身為聚合發公司之董事長,未依公司法程序擅自動用聚合發公司之資金購入土地,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自購地初以其妻即被告陳素娟名義,至99年間換為被告陳世坤自己名義,迄105年間遭查獲,乃至106年間申報聚合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乃係將上開公司資金購入「潤隆案」土地,當作自己所有之物,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意圖,且予以隱匿,又其最少已獲有6年將土地登記為個人所有之不法利益。而侵占罪為即成犯,被告陳世坤以聚合發公司資金購入且登記於自己名下之時,其侵占犯行已經既遂,其販售後先獲有頭期款2億3306萬1600元,不過為其侵占利益之變形,如未遭查獲,被告陳世坤安享其違法利益而未為人知,原審法院認被告陳世坤主觀上並無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所有意圖,實有所誤。再侵占罪既屬即成犯,本署檢察官於此未再認定餘款約21億元係由被告陳世坤取得,本屬當然,原審判決以自相矛盾之論理認定被告陳世坤不該當業務侵占罪嫌,從而未對於其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自有違誤。
⒊「潤隆購地案」登記在被告陳世坤名下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675、676建號),為侵占罪之直接犯罪所得,被告陳世坤將之販售,價金為23億3061萬6000元,應屬其侵占犯罪所得之變形,亦屬其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㈤、綜上所述,被告等人涉犯之侵占罪、逃漏稅捐罪,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如經上訴審改判,即屬應沒收之物或追徵之標的物,而現卻貿然予以解扣,則犯罪所得將有不能沒收或追徵之情,申言之,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於一審為不另為無罪論知即應解除其查扣財產部分,為便於犯罪所得之追徵,應待判決確定,始得解除其查扣。目前案件由二審法院審理中,原審法院之解除扣押裁定,其認事用法恐有造成被告陳世坤等人得以享受犯罪利益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意旨之違背法令之情,爰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載明:「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爰配合增訂本條第2項」等旨。是為落實保全追徵之目的,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一般財產。復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本即應發還,在案件未確定,而扣押物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繼續扣押。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抗告未逾抗告期間:「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其所謂「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係指其裁定書正本業經合法送達者而言,如該項裁定並非合法送達,祇能以受送達人實際接受裁定時為起算抗告期間之標準。而抗告期間為法定之不變期間,且檢察官收受裁定之日期,影響訴訟當事人之權益甚鉅,並關係裁定是否確定。因之,承辦檢察官對於裁定之送達,除有正當理由不能收受者外,應即為收受,否則無異將裁定之確定與否,繫於承辦檢察官之恣意,不僅違背抗告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之立法精神,且逾越權利之正當行使,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首席檢察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故對檢察官送達裁定,應在辦公處所,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方為合法。至所謂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係指承辦檢察官因有特定之障礙事由,致無法送達時(例如因長時期之差假,已足以影響裁定之確定與否)始向檢察長為之,並非謂承辦檢察官暫時不在辦公處所(例如開會、開庭),即向檢察長為之。按承辦檢察官通常均在辦公處所,縱因到庭執行職務或處理其他公務一時外出,於處理完畢,必返回辦公處所,縱或已屆下班時間而直接離去,亦會於翌日上班返回辦公處所。從而送達人於送達裁定時,如已在辦公處所會晤承辦檢察官,並交付應送達之裁定,即為合法之送達,固無疑義。惟實務上,檢察官因到庭執行職務等原因,暫時不在辦公處所;或雖在辦公處所,但忙於其他公務時,送達之法警輒將登記簿連同裁定置於承辦檢察官辦公桌上,承辦檢察官雖未立即簽收,然在客觀上已處於隨時可收受送達之狀態。嗣承辦檢察官於處理其他公務完畢後,收受該裁定正本時,參照首揭說明,該實際收受日期,即為起算抗告期間之標準。另送達證書為執行送達之司法警察所製作,旨在向命送達之機關陳明其送達之事實及時間,為命送達機關認定送達時間及效力之憑據,如其記載已足以證明受送達人收受文書之時間及實情,始得憑以認定其送達之效力。本件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8號卷附送達裁定正本予檢察官林俊言、林芳瑜之送達證書所載,其上送達人簽章欄蓋用「司法警察鍾欣瑜」之章,送達時間欄蓋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警室10
8.9.5」之圓戳章,應受送達人欄則分別蓋有「檢察官林俊言108.9.5」、「檢察官林芳瑜108.9.5」之圓戳章。另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原審法院法警室關於108年度聲字第3418號裁定送達檢察官之文件登記簿資料,院方案號欄記載「108聲字00341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送達日期欄記載「108/09/05」,檢察官收受文件簽章欄分別蓋有「檢察官林俊言108.9.5」、「檢察官林芳瑜108.9.5」之圓戳章,此有送達證書及原審法院送達檢察官裁判書類登記簿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於108年9月5日經原審法院送達原裁定正本後,於108年9月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6日中 檢達賢 108抗8字第1089095335號函、及首頁戳蓋之法院收文章戳存卷可參,檢察官提起抗告尚未逾越抗告期間,自屬合法,被告之辯護人爭執檢察官之抗告逾期,尚非可採。
㈡、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請之理由:⒈檢察官前於偵辦本案期間,以被告等涉嫌違反刑法第335條
、第336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等罪嫌,並以被告等人名下之財產,渠等下之土地為違犯上開罪名所得之不法所得,為預防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應扣押其財產為由,向原審法院聲請扣押被告等之財產,經原審法院核閱偵查卷宗後,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等以聚合發公司款項,購入上開建案座落之土地,而將聚合發公司之款項侵占入己,嗣後將該等土地與聚合發公司為合建分售,其等並因而獲有該等土地之買賣價金,應認該等土地之買賣價金為其等侵占利得之變形。上開建案坐落之土地等買賣後,所獲得之交易所得111億1802萬1948元,與其與共犯等逃漏之個人綜合所得稅12億4140萬1705元,即分係被告等業務侵占、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之不法所得,被告等與共犯等就本件之不法所得,總計高達123億5942萬3653元,惟其等名下之財產價值總計僅為63億2132萬7588元,原審法院酌量被告等所獲取之不法所得及為保全追徵、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數額,如扣押附表所示被告等之不動產、股權投資及金融機構帳戶內之財產,難認被告等之權利,有何受公權力之過度侵害,或有惡化被害人聚合發公司之地位及財產利益之虞,乃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准予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四所示財產、被告陳素娟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財產、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三所示財產,因被告祁興國、陳素娟均未提出抗告而確定;被告陳世坤部分,經被告陳世坤提起抗告後,由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再由原審法院於106年2月20日以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除駁回檢察官就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四所示財產之扣押聲請外,另准予扣押被告陳世坤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經被告陳世坤再次提起抗告後,由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21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
⒉本件被告等將不實事項記入聚合發公司會計憑證、故意遺漏
會計事項不為紀錄,致使聚合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藉以為聚合發公司逃漏稅捐之事實,業經原審法院於108年7月23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分別判處①被告陳世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②被告陳素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④被告祁興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④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億9440萬548元(嗣原審法院於108年7月26日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更正為2億944萬548元)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等另被訴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等部分,雖經原審法院分別為不另為無罪或無罪之諭知(以上詳細內容均見原審判決所載)。然原審判決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等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審理中,且檢察官於上訴書中,再就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等將以虛偽之合建分售形式,行自地自建之事實所得之紅利,留在聚合發公司,不該當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之要件乙情,認與聚合發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程序進行盈餘股息紅利之分派,亦未歸入聚合發公司之公司帳戶中,也未申報其持用之個人帳戶供中區國稅局查核,而被告等均獲有上揭建案之分配利得,甚至每年贈與現金給其兒子,或作為個人投資所用之事實,明顯不符;及認被告等利用「A公司」帳戶,隱匿聚合發公司應有之營業收入,匯入個人帳戶,個人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聚合發公司亦未繳納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認被告等仍涉有侵占、逃漏稅捐等罪嫌。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第二審係採覆審制,屬事實審,就被告等被訴犯罪事實之有無,仍須為必要之調查,是原裁定附表所示扣押物雖不在原審判決沒收之列,然其是否係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應予以沒收,仍有待本院進一步調查、釐清,尚無法完全排除該等扣押物依法應予以沒收或應予以保全追徵。從而,為保全本案將來若經二審改判,原裁定附表所列之扣押物將作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是該等扣押物仍有於上訴中繼續扣押之必要。
⒊被告等雖提出刑事答辯狀主張被告等與聚合發公司間係存有
一定之民事法律關係,並無侵占聚合發公司財產之意思,亦未取得犯罪所得,且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侵占聚合發公司財產之犯罪所得,最終仍應發還被害人聚合發公司,則本件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可能,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自無扣押之必要。然揆之前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卷內資金流程圖及各筆資金交易明細等資料,倘被告等人成立業務侵占罪,即有不法犯罪所得,而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不法犯罪所得在實際發還被害人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前,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是該等扣押物既屬可得為沒收或追徵之標的物,在本案判決確定前,自難認已無扣押之必要。⒋綜上所述,本院受理本件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既尚未確定,
本院自應就全部被訴事實審理,則本案資金流向、被告等是否因犯罪而獲有利益、實際犯罪所得為何、該扣押物之性質是否確為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須待「法院終局確定判決」之認定結果而定。本院基於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原裁定遽依聲請人之聲請,撤銷扣押,容有未洽。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聲請人即被告等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表一:被告陳世坤經原審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扣押之
扣押物┌──┬───────┬───────────────────┬────────┬───────┬──────┐│編號│106年度聲扣更│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一字第2號裁定│││(新臺幣;元)││││附表編號│││││├──┼───────┼───────────────────┼────────┼───────┼──────┤│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050,488│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被告所提出│││││││之編號32、15│││││││2至154,未在│││││││原審上開裁定│││││││扣押範圍內,│││││││不予列載在附│││││││表內,編號輪│││││││空。│││││││3.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7,330,272││││││0000分之25069)│││├──┼───────┼───────────────────┼────────┼───────┼──────┤│3│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58,260,096││││││000分之1473)│││├──┼───────┼───────────────────┼────────┼───────┼──────┤│4│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5,686,688││││││0000分之7058)│││├──┼───────┼───────────────────┼────────┼───────┼──────┤│5│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921,343││││││0500分之1475)│││├──┼───────┼───────────────────┼────────┼───────┼──────┤│6│3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5,042,182││││││21600分之27234)│││├──┼───────┼───────────────────┼────────┼───────┼──────┤│7│5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11,804││├──┼───────┼───────────────────┼────────┼───────┼──────┤│8│5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338,315││││││00分之795)│││├──┼───────┼───────────────────┼────────┼───────┼──────┤│9│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12,800││├──┼───────┼───────────────────┼────────┼───────┼──────┤│10│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106,500││├──┼───────┼───────────────────┼────────┼───────┼──────┤│11│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14,294││├──┼───────┼───────────────────┼────────┼───────┼──────┤│12│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6,600││├──┼───────┼───────────────────┼────────┼───────┼──────┤│13│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175,500││├──┼───────┼───────────────────┼────────┼───────┼──────┤│14│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959││├──┼───────┼───────────────────┼────────┼───────┼──────┤│15│33│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348,000││├──┼───────┼───────────────────┼────────┼───────┼──────┤│16│8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4,396,075││├──┼───────┼───────────────────┼────────┼───────┼──────┤│17│8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511,830││││││00分之48)│││├──┼───────┼───────────────────┼────────┼───────┼──────┤│18│7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203││││││4分之1)│││├──┼───────┼───────────────────┼────────┼───────┼──────┤│19│7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65,804││││││4分之1)│││├──┼───────┼───────────────────┼────────┼───────┼──────┤│20│7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8│2,593││││││8分之1)│││├──┼───────┼───────────────────┼────────┼───────┼──────┤│21│7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8│6,156││││││8分之1)│││├──┼───────┼───────────────────┼────────┼───────┼──────┤│22│7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9│1,141││││││4分之1)│││├──┼───────┼───────────────────┼────────┼───────┼──────┤│23│8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298,582││├──┼───────┼───────────────────┼────────┼───────┼──────┤│24│8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91,142││├──┼───────┼───────────────────┼────────┼───────┼──────┤│25│8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49,980││├──┼───────┼───────────────────┼────────┼───────┼──────┤│26│8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93,385││├──┼───────┼───────────────────┼────────┼───────┼──────┤│27│8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5,025,950││││││0分之83)│││├──┼───────┼───────────────────┼────────┼───────┼──────┤│28│9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207,750││├──┼───────┼───────────────────┼────────┼───────┼──────┤│29│5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4,107,600││├──┼───────┼───────────────────┼────────┼───────┼──────┤│30│1│臺中市○區○○里○○○路○○○巷○號│房屋│277,300│││││即臺中市○區○○○段○○○號││││├──┼───────┼───────────────────┼────────┼───────┼──────┤│31│2│臺北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78,9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3│3│臺中市○○區○○里市○○○路○○○號│房屋│5,184,700│││││即臺中市○○區○○段○○○○號││││├──┼───────┼───────────────────┼────────┼───────┼──────┤│34│6│臺中市○○區○○里○○0巷0號│房屋│1,200││├──┼───────┼───────────────────┼────────┼───────┼──────┤│35│7│臺北市○○區○○里○○街○○○○號│房屋│428,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6│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14,900││├──┼───────┼───────────────────┼────────┼───────┼──────┤│37│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850,226││├──┼───────┼───────────────────┼────────┼───────┼──────┤│38│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42,900││├──┼───────┼───────────────────┼────────┼───────┼──────┤│39│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49,100││├──┼───────┼───────────────────┼────────┼───────┼──────┤│40│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936,500││├──┼───────┼───────────────────┼────────┼───────┼──────┤│4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42,989││├──┼───────┼───────────────────┼────────┼───────┼──────┤│42│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040,120││├──┼───────┼───────────────────┼────────┼───────┼──────┤│43│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025,700││├──┼───────┼───────────────────┼────────┼───────┼──────┤│44│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246,890││├──┼───────┼───────────────────┼────────┼───────┼──────┤│45│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964,800││├──┼───────┼───────────────────┼────────┼───────┼──────┤│46│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09,600││├──┼───────┼───────────────────┼────────┼───────┼──────┤│47│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6,400││├──┼───────┼───────────────────┼────────┼───────┼──────┤│48│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527,800││├──┼───────┼───────────────────┼────────┼───────┼──────┤│49│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889,200││├──┼───────┼───────────────────┼────────┼───────┼──────┤│50│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050.400││├──┼───────┼───────────────────┼────────┼───────┼──────┤│51│29│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332,000││├──┼───────┼───────────────────┼────────┼───────┼──────┤│52│30│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2,721,280││├──┼───────┼───────────────────┼────────┼───────┼──────┤│53│31│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9,429,016││├──┼───────┼───────────────────┼────────┼───────┼──────┤│54│32│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10,527,000││├──┼───────┼───────────────────┼────────┼───────┼──────┤│55│34│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620,000││├──┼───────┼───────────────────┼────────┼───────┼──────┤│56│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4,936,655││││││分之8)│││├──┼───────┼───────────────────┼────────┼───────┼──────┤│57│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416,770││├──┼───────┼───────────────────┼────────┼───────┼──────┤│58│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4,529,670││├──┼───────┼───────────────────┼────────┼───────┼──────┤│59│4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564,210││├──┼───────┼───────────────────┼────────┼───────┼──────┤│60│4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545,910││├──┼───────┼───────────────────┼────────┼───────┼──────┤│61│4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002,290││├──┼───────┼───────────────────┼────────┼───────┼──────┤│62│5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9,704,545││├──┼───────┼───────────────────┼────────┼───────┼──────┤│63│5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4,388,315││├──┼───────┼───────────────────┼────────┼───────┼──────┤│64│5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5,510,850││├──┼───────┼───────────────────┼────────┼───────┼──────┤│65│56│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952,000││├──┼───────┼───────────────────┼────────┼───────┼──────┤│66│5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9,760,177││├──┼───────┼───────────────────┼────────┼───────┼──────┤│67│5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4,587││││││08分之25)│││├──┼───────┼───────────────────┼────────┼───────┼──────┤│68│5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76│578││││││8分之5)│││├──┼───────┼───────────────────┼────────┼───────┼──────┤│69│6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5,305││││││08分之25)│││├──┼───────┼───────────────────┼────────┼───────┼──────┤│70│6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11,888││││││08分之25)│││├──┼───────┼───────────────────┼────────┼───────┼──────┤│71│6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0,906││││││08分之25)│││├──┼───────┼───────────────────┼────────┼───────┼──────┤│72│6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352││││││08分之25)│││├──┼───────┼───────────────────┼────────┼───────┼──────┤│73│6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7,230││││││08分之25)│││├──┼───────┼───────────────────┼────────┼───────┼──────┤│74│6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626││││││08分之25)│││├──┼───────┼───────────────────┼────────┼───────┼──────┤│75│6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30││││││08分之25)│││├──┼───────┼───────────────────┼────────┼───────┼──────┤│76│6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9,861││││││08分之25)│││├──┼───────┼───────────────────┼────────┼───────┼──────┤│77│6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00,380││├──┼───────┼───────────────────┼────────┼───────┼──────┤│78│6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643,330││├──┼───────┼───────────────────┼────────┼───────┼──────┤│79│7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0,087,246││├──┼───────┼───────────────────┼────────┼───────┼──────┤│80│74│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5,816,605││├──┼───────┼───────────────────┼────────┼───────┼──────┤│81│7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54,500││├──┼───────┼───────────────────┼────────┼───────┼──────┤│82│77、7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6,858,480││├──┼───────┼───────────────────┼────────┼───────┼──────┤│84│8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930,400││├──┼───────┼───────────────────┼────────┼───────┼──────┤│85│8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096,600││├──┼───────┼───────────────────┼────────┼───────┼──────┤│86│8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7,108,000││││││分之1)│││├──┼───────┼───────────────────┼────────┼───────┼──────┤│87│9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5,105,120││├──┼───────┼───────────────────┼────────┼───────┼──────┤│88│9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9,422,416││├──┼───────┼───────────────────┼────────┼───────┼──────┤│89│9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6,913,995││├──┼───────┼───────────────────┼────────┼───────┼──────┤│90│9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2,072││││││08分之25)│││├──┼───────┼───────────────────┼────────┼───────┼──────┤│91│9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60,682││││││08分之19)│││├──┼───────┼───────────────────┼────────┼───────┼──────┤│92│9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38,354││││││分之25)│││├──┼───────┼───────────────────┼────────┼───────┼──────┤│93│9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7,673││││││08分之25)│││├──┼───────┼───────────────────┼────────┼───────┼──────┤│94│98、9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1,648│││、│││08分之25)│││├──┼───────┼───────────────────┼────────┼───────┼──────┤│96│10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41,245││││││08分之25)│││├──┼───────┼───────────────────┼────────┼───────┼──────┤│97│10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9,071││││││08分之25)│││├──┼───────┼───────────────────┼────────┼───────┼──────┤│98│10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2,682││││││08分之25)│││├──┼───────┼───────────────────┼────────┼───────┼──────┤│99│10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68,472││││││08分之25)│││├──┼───────┼───────────────────┼────────┼───────┼──────┤│100│10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4,067││││││08分之25)│││├──┼───────┼───────────────────┼────────┼───────┼──────┤│101│10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8,427││││││08分之25)│││├──┼───────┼───────────────────┼────────┼───────┼──────┤│102│10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72,778││││││08分之25)│││├──┼───────┼───────────────────┼────────┼───────┼──────┤│103│10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55,581││││││08分之25)│││├──┼───────┼───────────────────┼────────┼───────┼──────┤│104│10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5││││││08分之25)│││├──┼───────┼───────────────────┼────────┼───────┼──────┤│105│10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94,341││││││08分之25)│││├──┼───────┼───────────────────┼────────┼───────┼──────┤│106│1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015││││││08分之25)│││├──┼───────┼───────────────────┼────────┼───────┼──────┤│107│1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267,014││││││08分之25)│││├──┼───────┼───────────────────┼────────┼───────┼──────┤│108│1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70,846││││││08分之25)│││├──┼───────┼───────────────────┼────────┼───────┼──────┤│109│1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500││││││08分之25)│││├──┼───────┼───────────────────┼────────┼───────┼──────┤│110│1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9,318││││││08分之25)│││├──┼───────┼───────────────────┼────────┼───────┼──────┤│111│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158,571││││││08分之25)│││├──┼───────┼───────────────────┼────────┼───────┼──────┤│112│116│臺中市○○區○○○段○○○○○○○○○號│田賦│1,971,200││├──┼───────┼───────────────────┼────────┼───────┼──────┤│113│1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889,500││├──┼───────┼───────────────────┼────────┼───────┼──────┤│114│1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31││││││08分之25)│││├──┼───────┼───────────────────┼────────┼───────┼──────┤│115│119│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34,272,000││├──┼───────┼───────────────────┼────────┼───────┼──────┤│116│120│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62,520,192││├──┼───────┼───────────────────┼────────┼───────┼──────┤│117│12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4│3,913,000││││││分之1)│││├──┼───────┼───────────────────┼────────┼───────┼──────┤│118│122│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72,444,050││├──┼───────┼───────────────────┼────────┼───────┼──────┤│119│12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030││├──┼───────┼───────────────────┼────────┼───────┼──────┤│120│12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121│12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590,000││├──┼───────┼───────────────────┼────────┼───────┼──────┤│122│126│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1,664,940││├──┼───────┼───────────────────┼────────┼───────┼──────┤│123│12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190││├──┼───────┼───────────────────┼────────┼───────┼──────┤│124│128│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5,050,000││├──┼───────┼───────────────────┼────────┼───────┼──────┤│125│129│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8,450││├──┼───────┼───────────────────┼────────┼───────┼──────┤│126│130│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000││├──┼───────┼───────────────────┼────────┼───────┼──────┤│127│131│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5,000││├──┼───────┼───────────────────┼────────┼───────┼──────┤│128│132│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00,000││├──┼───────┼───────────────────┼────────┼───────┼──────┤│129│133│寶順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130│134│聚豐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00,000││├──┼───────┼───────────────────┼────────┼───────┼──────┤│131│135│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870││├──┼───────┼───────────────────┼────────┼───────┼──────┤│132│136│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2,730││├──┼───────┼───────────────────┼────────┼───────┼──────┤│133│137│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134│138│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135│139│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00││├──┼───────┼───────────────────┼────────┼───────┼──────┤│136│140│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30,000,000││├──┼───────┼───────────────────┼────────┼───────┼──────┤│137│141│日盛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695││├──┼───────┼───────────────────┼────────┼───────┼──────┤│138│142│東勢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0,596││├──┼───────┼───────────────────┼────────┼───────┼──────┤│139│143│東勢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80,000││├──┼───────┼───────────────────┼────────┼───────┼──────┤│140│144│太平區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8,597││├──┼───────┼───────────────────┼────────┼───────┼──────┤│141│145│台中二信大里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1,699,887││├──┼───────┼───────────────────┼────────┼───────┼──────┤│142│146│華南商銀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2,641││├──┼───────┼───────────────────┼────────┼───────┼──────┤│143│147│華南商銀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764││├──┼───────┼───────────────────┼────────┼───────┼──────┤│144│148│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490││├──┼───────┼───────────────────┼────────┼───────┼──────┤│145│149│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82,857││├──┼───────┼───────────────────┼────────┼───────┼──────┤│146│150│陽信商銀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916,536││├──┼───────┼───────────────────┼────────┼───────┼──────┤│147│151│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684,985││├──┼───────┼───────────────────┼────────┼───────┼──────┤│148│152│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533,921││├──┼───────┼───────────────────┼────────┼───────┼──────┤│149│153│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0,000││├──┼───────┼───────────────────┼────────┼───────┼──────┤│150│154│永豐商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1,986,503││├──┼───────┼───────────────────┼────────┼───────┼──────┤│151│155│三信商銀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5,987││├──┼───────┼───────────────────┼────────┼───────┼──────┤│155│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330,616,000│1.屬「潤隆購│├──┼───────┼───────────────────┼────────┤│地」案,依買││156│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賣價金作為估│││││││算價值。│││││││2.編號155公│││││││告土地現值為│││││││706,210,000│││││││元、編號156│││││││公告土地現值│││││││為7,650,000│││││││元。│├──┼───────┼───────────────────┼────────┼───────┼──────┤│157│8│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96,500││├──┼───────┼───────────────────┼────────┼───────┼──────┤│158│4│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房屋│33,537,900││├──┼───────┼───────────────────┼────────┼───────┼──────┤│159│5│臺中市○○區○○里○○路○段○○○○號│房屋│1,065,700││├──┴───────┴───────────────────┴────────┴───────┴──────┤│1.不含編號155、156「潤隆購地」案,合計2,409,483,034元││2.全部合計4,740,099,034元│└──────────────────────────────────────────────────────┘附表二:被告陳素娟經原審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之扣
押物┌──┬───────┬─────────────────────┬─────────┬───────┬──────┐│編號│105年度聲扣字│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第20號裁定附件│││(新臺幣;元)││││編號│││││├──┼───────┼─────────────────────┼─────────┼───────┼──────┤│1│附件二編號2│臺中市○○區○○里○○路○○○號│房屋│960│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3│附件二編號3、4│臺中市○○區○○里○○巷00號│房屋│935││├──┼───────┼─────────────────────┼─────────┼───────┼──────┤│4│附件二編號5│雲林縣○○鎮○○段○○○○○○○○號│土地│592,560││├──┼───────┼─────────────────────┼─────────┼───────┼──────┤│5│附件二編號6│雲林縣○○鎮○○段○○○○○○○○號│土地│59,700││├──┼───────┼─────────────────────┼─────────┼───────┼──────┤│6│附件二編號7│雲林縣○○鎮○○段○○○○○○○○號│土地│9,120││├──┼───────┼─────────────────────┼─────────┼───────┼──────┤│7│附件二編號8│雲林縣○○鎮○○段○○○○○○○○號│土地│424,500││├──┼───────┼─────────────────────┼─────────┼───────┼──────┤│8│附件二編號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39,913││││││分之3)│││├──┼───────┼─────────────────────┼─────────┼───────┼──────┤│9│附件二編號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694,202││││││之1)│││├──┼───────┼─────────────────────┼─────────┼───────┼──────┤│10│附件二編號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08│1,261,388││││││分之200)│││├──┼───────┼─────────────────────┼─────────┼───────┼──────┤│11│附件二編號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0│1,075,599││││││分之12)│││├──┼───────┼─────────────────────┼─────────┼───────┼──────┤│12│附件二編號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03,972││├──┼───────┼─────────────────────┼─────────┼───────┼──────┤│13│附件二編號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501,375││││││0分之1000)│││├──┼───────┼─────────────────────┼─────────┼───────┼──────┤│14│附件二編號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6,508││││││之1)│││├──┼───────┼─────────────────────┼─────────┼───────┼──────┤│15│附件二編號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3,578││││││之1)│││├──┼───────┼─────────────────────┼─────────┼───────┼──────┤│16│附件二編號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46,920││││││之1)│││├──┼───────┼─────────────────────┼─────────┼───────┼──────┤│17│附件二編號1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94,307││││││之1)│││├──┼───────┼─────────────────────┼─────────┼───────┼──────┤│18│附件二編號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1,293││││││分之3)│││├──┼───────┼─────────────────────┼─────────┼───────┼──────┤│19│附件二編號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38,024││││││分之3)│││├──┼───────┼─────────────────────┼─────────┼───────┼──────┤│20│附件二編號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12,221││││││分之3)│││├──┼───────┼─────────────────────┼─────────┼───────┼──────┤│21│附件二編號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289││││││分之3)│││├──┼───────┼─────────────────────┼─────────┼───────┼──────┤│22│附件二編號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8,303││││││之1)│││├──┼───────┼─────────────────────┼─────────┼───────┼──────┤│23│附件二編號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99,000││├──┼───────┼─────────────────────┼─────────┼───────┼──────┤│24│附件二編號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22,214││││││之1)│││├──┼───────┼─────────────────────┼─────────┼───────┼──────┤│25│附件二編號2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8,333││││││之1)│││├──┼───────┼─────────────────────┼─────────┼───────┼──────┤│26│附件二編號3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622││││││分之3)│││├──┼───────┼─────────────────────┼─────────┼───────┼──────┤│27│附件二編號3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106,395││││││分之3)│││├──┼───────┼─────────────────────┼─────────┼───────┼──────┤│28│附件二編號3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2,563││││││之1)│││├──┼───────┼─────────────────────┼─────────┼───────┼──────┤│29│附件二編號3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2,150││││││分之3)│││├──┼───────┼─────────────────────┼─────────┼───────┼──────┤│30│附件二編號3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59,535││││││分之3)│││├──┼───────┼─────────────────────┼─────────┼───────┼──────┤│31│附件二編號35│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3,092,460││├──┼───────┼─────────────────────┼─────────┼───────┼──────┤│32│附件二編號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79,400││││││之1)│││├──┼───────┼─────────────────────┼─────────┼───────┼──────┤│33│附件二編號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63,024││││││分之3)│││├──┼───────┼─────────────────────┼─────────┼───────┼──────┤│34│附件二編號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744,977││││││之1)│││├──┼───────┼─────────────────────┼─────────┼───────┼──────┤│35│附件二編號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6,072││││││之1)│││├──┼───────┼─────────────────────┼─────────┼───────┼──────┤│36│附件二編號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490,075││││││之1)│││├──┼───────┼─────────────────────┼─────────┼───────┼──────┤│37│附件二編號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608│93,191││││││分之200)│││├──┼───────┼─────────────────────┼─────────┼───────┼──────┤│38│附件二編號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27,570││├──┼───────┼─────────────────────┼─────────┼───────┼──────┤│39│附件二編號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3,933││││││之1)│││├──┼───────┼─────────────────────┼─────────┼───────┼──────┤│40│附件二編號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15,634││││││之1)│││├──┼───────┼─────────────────────┼─────────┼───────┼──────┤│41│附件二編號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722,979││││││之1)│││├──┼───────┼─────────────────────┼─────────┼───────┼──────┤│43│附件二編號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59,275,457││││││之1)│││├──┼───────┼─────────────────────┼─────────┼───────┼──────┤│44│附件四編號4│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5│附件四編號7│安泰商銀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6│附件四編號8│台中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7│附件四編號9│星展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0││├──┼───────┼─────────────────────┼─────────┼───────┼──────┤│48│附件三編號3│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10,000││├──┼───────┼─────────────────────┼─────────┼───────┼──────┤│49│附件三編號2│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20,480││├──┼───────┼─────────────────────┼─────────┼───────┼──────┤│50│附件三編號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165,360││├──┼───────┼─────────────────────┼─────────┼───────┼──────┤│51│附件三編號5│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750,000││├──┼───────┼─────────────────────┼─────────┼───────┼──────┤│52│附件三編號1│丕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950,000││├──┼───────┼─────────────────────┼─────────┼───────┼──────┤│53│附件三編號6│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0││├──┼───────┼─────────────────────┼─────────┼───────┼──────┤│54│附件三編號7│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分有股份│22,550,000││├──┼───────┼─────────────────────┼─────────┼───────┼──────┤│55│附件四編號2│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3,813││├──┼───────┼─────────────────────┼─────────┼───────┼──────┤│56│附件四編號1│台中二信營業部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246,303││├──┼───────┼─────────────────────┼─────────┼───────┼──────┤│57│附件四編號3│台中二信東南分社0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196,428││├──┼───────┼─────────────────────┼─────────┼───────┼──────┤│58│附件四編號5│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6,060,350││├──┼───────┼─────────────────────┼─────────┼───────┼──────┤│59│附件四編號6│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帳號│金融帳戶│11,041,460││├──┼───────┼─────────────────────┼─────────┼───────┼──────┤│60│附件二編號1│臺中市○○區○○里○○○○路○○號│房屋│6,330,228│1.依抵押權擔││││即臺中市○○區○○段○○○○○○○○○○號│││保金額認定編│││││││號60、61房屋│├──┼───────┼─────────────────────┼─────────┼───────┤及土地合計現││61│附件二編號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44,069,772│值為50,400,0│││││││00元,並依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拆算│││││││房屋及土地各│││││││別現值。│││││││2.房屋評定現│││││││值5,008,700│││││││元、土地公告│││││││現值34,869,5│││││││60元。│├──┼───────┼─────────────────────┼─────────┼───────┼──────┤│62│附件二編號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82,500,000元│1.屬「博館匯│││││││」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陳素娟│││││││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58│││││││2,50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89,762,0│││││││00元。│││││││3.已裁定准予│││││││供擔保後撤銷│││││││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扣押│├──┼───────┼─────────────────────┼─────────┼───────┼──────┤│63│附件二編號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202,457,178│1.屬「榮耀」│││││00分之2949)││建案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陳素娟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202,457,│││││││178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74,652,5│││││││40元。│├──┴───────┴─────────────────────┴─────────┴───────┴──────┤│1.不含編號63「榮耀」案,合計767,567,445元││2.全部合計970,024,623元│└─────────────────────────────────────────────────────────┘附表三:被告祁興國經原審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之扣
押物┌──┬───────┬─────────────────────┬────────┬───────┬──────┐│編號│105年度聲扣字│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備註│││第20號裁定附件│││(新臺幣;元)││││五編號│││││├──┼───────┼─────────────────────┼────────┼───────┼──────┤│1│7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8,288│1.編號順序依│││││││被告所提出之│││││││撤銷扣押優先│││││││次序(編號後│││││││者優先撤銷)│││││││2.土地估算價│││││││值除特別備註│││││││者外,均依土│││││││地登記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元;下同│├──┼───────┼─────────────────────┼────────┼───────┼──────┤│2│7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8,291││││││52分之25)│││├──┼───────┼─────────────────────┼────────┼───────┼──────┤│3│9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98,351││││││52分之25)│││├──┼───────┼─────────────────────┼────────┼───────┼──────┤│4│9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509,265││││││52分之25)│││├──┼───────┼─────────────────────┼────────┼───────┼──────┤│5│7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39,200│缺土地登記謄│││││││本,估算價值│││││││依聲扣裁定所│││││││載。│├──┼───────┼─────────────────────┼────────┼───────┼──────┤│6│8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36,268││││││52分之25)│││├──┼───────┼─────────────────────┼────────┼───────┼──────┤│7│8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30,694││││││1152分之25)│││├──┼───────┼─────────────────────┼────────┼───────┼──────┤│8│5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987,048││├──┼───────┼─────────────────────┼────────┼───────┼──────┤│9│1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30,848││├──┼───────┼─────────────────────┼────────┼───────┼──────┤│10│1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42,730│││││(見謄本編號5)│52分之19)│││├──┼───────┼─────────────────────┼────────┼───────┼──────┤│11│1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33,711││││││52分之25)│││├──┼───────┼─────────────────────┼────────┼───────┼──────┤│12│1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91,114││││││52分之25)│││├──┼───────┼─────────────────────┼────────┼───────┼──────┤│13│1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422,327││││││52分之25)│││├──┼───────┼─────────────────────┼────────┼───────┼──────┤│14│1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6,595│││、│、││52分之25)││││15│19│││││├──┼───────┼─────────────────────┼────────┼───────┼──────┤│16│2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013,343││├──┼───────┼─────────────────────┼────────┼───────┼──────┤│17│2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64,983││││││52分之25)│││├──┼───────┼─────────────────────┼────────┼───────┼──────┤│18│2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3││││││52分之25)│││├──┼───────┼─────────────────────┼────────┼───────┼──────┤│19│5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377,364││││││52分之25)│││├──┼───────┼─────────────────────┼────────┼───────┼──────┤│20│5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9│2,313││││││2分之5)│││├──┼───────┼─────────────────────┼────────┼───────┼──────┤│21│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16,285││││││52分之25)│││├──┼───────┼─────────────────────┼────────┼───────┼──────┤│22│3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68,058││││││52分之25)│││├──┼───────┼─────────────────────┼────────┼───────┼──────┤│23│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83,384││││││52分之25)│││├──┼───────┼─────────────────────┼────────┼───────┼──────┤│24│5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90,730││││││52分之25)│││├──┼───────┼─────────────────────┼────────┼───────┼──────┤│25│4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063││││││52分之25)│││├──┼───────┼─────────────────────┼────────┼───────┼──────┤│26│5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7,410││││││52分之25)│││├──┼───────┼─────────────────────┼────────┼───────┼──────┤│27│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8,921││││││52分之25)│││├──┼───────┼─────────────────────┼────────┼───────┼──────┤│28│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320││││││52分之25)│││├──┼───────┼─────────────────────┼────────┼───────┼──────┤│29│5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79,447││││││52分之25)│││├──┼───────┼─────────────────────┼────────┼───────┼──────┤│30│5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57,272││││││52分之25)│││├──┼───────┼─────────────────────┼────────┼───────┼──────┤│31│2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634,285││││││52分之25)│││├──┼───────┼─────────────────────┼────────┼───────┼──────┤│32│3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01,223││││││52分之25)│││├──┼───────┼─────────────────────┼────────┼───────┼──────┤│33│3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447,552││││││52分之25)│││├──┼───────┼─────────────────────┼────────┼───────┼──────┤│34│3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283,627││││││52分之25)│││├──┼───────┼─────────────────────┼────────┼───────┼──────┤│35│5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30,507││││││52分之25)│││├──┼───────┼─────────────────────┼────────┼───────┼──────┤│36│3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4,002││││││52分之25)│││├──┼───────┼─────────────────────┼────────┼───────┼──────┤│37│3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5││││││52分之25)│││├──┼───────┼─────────────────────┼────────┼───────┼──────┤│38│4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4,000││├──┼───────┼─────────────────────┼────────┼───────┼──────┤│39│4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7,000││├──┼───────┼─────────────────────┼────────┼───────┼──────┤│40│6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30,240││││││0分之14)│││├──┼───────┼─────────────────────┼────────┼───────┼──────┤│41│8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24,192││││││0分之14)│││├──┼───────┼─────────────────────┼────────┼───────┼──────┤│42│8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0│38,304││││││0分之14)│││├──┼───────┼─────────────────────┼────────┼───────┼──────┤│43│8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373,399││││││分之1)│││├──┼───────┼─────────────────────┼────────┼───────┼──────┤│44│6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31,400││││││分之2)│││├──┼───────┼─────────────────────┼────────┼───────┼──────┤│45│8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780,000││├──┼───────┼─────────────────────┼────────┼───────┼──────┤│46│5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2│420,634││││││13分之37)│││├──┼───────┼─────────────────────┼────────┼───────┼──────┤│47│8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28,000││├──┼───────┼─────────────────────┼────────┼───────┼──────┤│48│6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1,846,126││││││819分之1000)│││├──┼───────┼─────────────────────┼────────┼───────┼──────┤│49│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0│954,080││││││分之89)│││├──┼───────┼─────────────────────┼────────┼───────┼──────┤│50│8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88,813││││││0000分之31785)││││││││││├──┼───────┼─────────────────────┼────────┼───────┼──────┤│51│6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84││├──┼───────┼─────────────────────┼────────┼───────┼──────┤│52│4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94,500││││││0分之35)│││├──┼───────┼─────────────────────┼────────┼───────┼──────┤│53│9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6│707,625││││││分之3)│││├──┼───────┼─────────────────────┼────────┼───────┼──────┤│54│9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12,660,000││││││分之2)│││├──┼───────┼─────────────────────┼────────┼───────┼──────┤│55│6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88,500││├──┼───────┼─────────────────────┼────────┼───────┼──────┤│56│6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787,500││││││分之1)│││├──┼───────┼─────────────────────┼────────┼───────┼──────┤│57│4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650,000││││││分之1)│││├──┼───────┼─────────────────────┼────────┼───────┼──────┤│58│8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6,000││││││0分之13)│││├──┼───────┼─────────────────────┼────────┼───────┼──────┤│59│6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600,000││││││分之1)│││├──┼───────┼─────────────────────┼────────┼───────┼──────┤│60│6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520,000││││││分之1)│││├──┼───────┼─────────────────────┼────────┼───────┼──────┤│61│9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142,500││││││分之1)│││├──┼───────┼─────────────────────┼────────┼───────┼──────┤│62│6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2,827,417││││││0000分之1960)│││├──┼───────┼─────────────────────┼────────┼───────┼──────┤│63│2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3,902,505││├──┼───────┼─────────────────────┼────────┼───────┼──────┤│64│3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9,008,280││├──┼───────┼─────────────────────┼────────┼───────┼──────┤│65│3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5│1,386,908││││││162分之1164)│││├──┼───────┼─────────────────────┼────────┼───────┼──────┤│66│4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2│12,227,994││││││61分之8883)│││├──┼───────┼─────────────────────┼────────┼───────┼──────┤│67│3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56,205││├──┼───────┼─────────────────────┼────────┼───────┼──────┤│68│3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34,195││├──┼───────┼─────────────────────┼────────┼───────┼──────┤│69│2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5│548,084││││││000分之899)│││├──┼───────┼─────────────────────┼────────┼───────┼──────┤│70│5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6│1,842,086││││││992分之1493)│││├──┼───────┼─────────────────────┼────────┼───────┼──────┤│71│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40,413││││││0000分之955)│││├──┼───────┼─────────────────────┼────────┼───────┼──────┤│72│7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388,000││││││分之1)│││├──┼───────┼─────────────────────┼────────┼───────┼──────┤│73│1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830,755││││││000分之2990)│││├──┼───────┼─────────────────────┼────────┼───────┼──────┤│74│76│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65,153││││││000分之740)│││├──┼───────┼─────────────────────┼────────┼───────┼──────┤│75│109│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6│556,095││││││0分之11)│││├──┼───────┼─────────────────────┼────────┼───────┼──────┤│76│9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1,844,500││├──┼───────┼─────────────────────┼────────┼───────┼──────┤│77│9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49,716,200││├──┼───────┼─────────────────────┼────────┼───────┼──────┤│78│4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6,787,050││├──┼───────┼─────────────────────┼────────┼───────┼──────┤│79│107│彰化縣○○市○○段○○○○○○○○○號│土地│51,780,980││├──┼───────┼─────────────────────┼────────┼───────┼──────┤│80│108│彰化縣○○市○○段○○○○○○○○○號│土地│50,749,420││├──┼───────┼─────────────────────┼────────┼───────┼──────┤│81│7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5,469,240││├──┼───────┼─────────────────────┼────────┼───────┼──────┤│82│7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6,108,565││├──┼───────┼─────────────────────┼────────┼───────┼──────┤│83│7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843,015││├──┼───────┼─────────────────────┼────────┼───────┼──────┤│84│7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8,843,015││├──┼───────┼─────────────────────┼────────┼───────┼──────┤│85│9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150││├──┼───────┼─────────────────────┼────────┼───────┼──────┤│86│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150││├──┼───────┼─────────────────────┼────────┼───────┼──────┤│87│7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452,685││├──┼───────┼─────────────────────┼────────┼───────┼──────┤│88│104│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8,262,000││├──┼───────┼─────────────────────┼────────┼───────┼──────┤│89│103│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25,398,000││├──┼───────┼─────────────────────┼────────┼───────┼──────┤│90│1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46,818,000││├──┼───────┼─────────────────────┼────────┼───────┼──────┤│91│101│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098,000││├──┼───────┼─────────────────────┼────────┼───────┼──────┤│92│100│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4,688,000││├──┼───────┼─────────────────────┼────────┼───────┼──────┤│93│99│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10,404,000││├──┼───────┼─────────────────────┼────────┼───────┼──────┤│94│4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31,466,129││├──┼───────┼─────────────────────┼────────┼───────┼──────┤│95│1│臺北市○○區○○里○○街○○巷○○號1樓│房屋│122,7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6│2│臺北市○○區○○里○○街○○巷○○號2樓│房屋│234,9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7│3│臺北市○○區○○里○○街○○巷○○號3樓│房屋│237,4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8│4│臺北市○○區○○里○○街○○巷○○號4樓│房屋│195,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99│5│臺北市○○區○○里○○街○○巷○○號一樓│房屋│71,8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100│6│臺北市○○區○○里○○街○巷○號│房屋│67,400│││││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101│7│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房屋│312,800│已裁定准予供││││即臺中市○區○○○段○○○○○○○○○○號│││擔保後撤銷扣│││││││押。│├──┼───────┼─────────────────────┼────────┼───────┼──────┤│102│8│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10樓│房屋│1,212,000│││││之2即臺中市○○區○○○段○○○○○○○○○○號││││├──┼───────┼─────────────────────┼────────┼───────┼──────┤│103│9│臺中市○○區○村里○○○路○○○號地下│房屋│879,200│││││即臺中市○○區○村段○○○○○○○○○○號││││├──┼───────┼─────────────────────┼────────┼───────┼──────┤│104│10│臺中市○○區○里里○○路○段○○號│房屋│1,641,200│││││即臺中市○○區○○段○○○○○○○○○○號││││├──┼───────┼─────────────────────┼────────┼───────┼──────┤│105│110│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5,097,927││├──┼───────┼─────────────────────┼────────┼───────┼──────┤│106│1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685,400││├──┼───────┼─────────────────────┼────────┼───────┼──────┤│107│112│悅弘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1,210,180││├──┼───────┼─────────────────────┼────────┼───────┼──────┤│108│113│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60││├──┼───────┼─────────────────────┼────────┼───────┼──────┤│109│114│同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3,025,000││├──┼───────┼─────────────────────┼────────┼───────┼──────┤│110│115│德喜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88,450││├──┼───────┼─────────────────────┼────────┼───────┼──────┤│111│116│桑緹亞股分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220,480││├──┼───────┼─────────────────────┼────────┼───────┼──────┤│112│117│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10,000││├──┼───────┼─────────────────────┼────────┼───────┼──────┤│113│118│聚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000,000││├──┼───────┼─────────────────────┼────────┼───────┼──────┤│114│119│吉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115│120│坤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0││├──┼───────┼─────────────────────┼────────┼───────┼──────┤│116│12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117│122│吉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4,500,000││├──┼───────┼─────────────────────┼────────┼───────┼──────┤│118│123│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INV│資本投資持有股份│52,550,000││├──┼───────┼─────────────────────┼────────┼───────┼──────┤│119│124│台中二信營業部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871,704││├──┼───────┼─────────────────────┼────────┼───────┼──────┤│120│125│第一商銀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0││├──┼───────┼─────────────────────┼────────┼───────┼──────┤│121│126│大里區農會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7,640││├──┼───────┼─────────────────────┼────────┼───────┼──────┤│122│127│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06││├──┼───────┼─────────────────────┼────────┼───────┼──────┤│123│128│華南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272,516││├──┼───────┼─────────────────────┼────────┼───────┼──────┤│124│129│合庫商銀永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3,042││├──┼───────┼─────────────────────┼────────┼───────┼──────┤│125│130│陽信商銀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822││├──┼───────┼─────────────────────┼────────┼───────┼──────┤│126│131│台新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0││├──┼───────┼─────────────────────┼────────┼───────┼──────┤│127│132│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9,481,378││├──┼───────┼─────────────────────┼────────┼───────┼──────┤│128│133│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41,893,949││├──┼───────┼─────────────────────┼────────┼───────┼──────┤│129│134│高雄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880││├──┼───────┼─────────────────────┼────────┼───────┼──────┤│130│135│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17,200││├──┼───────┼─────────────────────┼────────┼───────┼──────┤│131│136│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帳戶│246││├──┼───────┼─────────────────────┼────────┼───────┼──────┤│132│8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11,132,822│1.屬「榮耀」│││││100000分之4541)││建案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可分得│││││││311,132,822│││││││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113,840,│││││││722元。│├──┼───────┼─────────────────────┼────────┼───────┼──────┤│133│6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81,940,000│1.屬「獨秀」│││││100000分之54376││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2,08│││││││1,94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548,961,│││││││934元。│├──┼───────┼─────────────────────┼────────┼───────┼──────┤│134│9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785,350,000│1.屬「湖心泊│││││││」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1,│││││││785,35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337,674,│││││││660元。│││││││3.已撤銷扣押│││││││。│├──┼───────┼─────────────────────┼────────┼───────┼──────┤│135│106│新竹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378,423│1.屬「香禔」│││││100000分之2008)││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10,3│││││││78,423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8,988,69│││││││1元。│││││││3.已裁定准予│││││││供擔保後撤銷│││││││扣押。│├──┼───────┼─────────────────────┼────────┼───────┼──────┤│136│105│新竹縣○○市○○段○○○○○○○○○號│土地│335,220,000│1.屬「 湛泰 」│││││││建案已售出尚│││││││未過戶及尚未│││││││售出部分,依│││││││被告所陳報預│││││││估售價計算,│││││││被告祁興國此│││││││筆土地預估合│││││││計可分得335,│││││││220,000元。│││││││2.公告土地現│││││││值為168,919,│││││││015元。│││││││3.已撤銷扣押│││││││。│├──┴───────┴─────────────────────┴────────┴───────┴──────┤│1.不含編號132「榮耀」案、編號133「獨秀」案、編號135「香禔」案,合計3,584,553,813元││2.全部合計5,988,005,058元│└────────────────────────────────────────────────────────┘附表四:原審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扣押
之被告陳世坤財產┌───┬────┬────────────────┬────┬───────┐│編號│受扣押人│扣押標的│財產類型│估算價值及金額│││姓名│││(新臺幣;元)│├───┼────┼────────────────┼────┼───────┤│1│陳世坤│臺北市○○街○○○○○○○號│房屋│91,500│├───┼────┼────────────────┼────┼───────┤│2│陳世坤│新竹縣○○市○○段○○○○○○○○○號│土地│18,548,000│├───┼────┼────────────────┼────┼───────┤│3│陳世坤│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8,241,000│├───┼────┼────────────────┼────┼───────┤│4│陳世坤│第一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帳戶│金融帳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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