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OO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路○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OO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OO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00000│股票│2│2000│││01│││││││├─┼───────────────┼──────────────┼────┼───┼────┼───┤│00│OO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7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