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西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1,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