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 江穎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娜 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原告並未領取,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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