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正雄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8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正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正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23萬1130元,緩刑4年,於105年7月12日確定。詎其仍於緩刑期內即
106年8月19日更犯森林法罪,經本院於108年1月3日以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270萬元,於108年5月22日確定。受刑人之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223萬1,130元,緩刑4年,於105年7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5年7月12日起至109年7月11日止;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之106年8月19日因故意犯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270萬元,雖經上訴,嗣又撤回上訴而於108年5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之108年6月2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0日投檢增公
108執聲318字第1089012563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