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周炳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零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