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