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扣案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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