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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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