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丁○○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
乙○○○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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