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柯惇云 律師被告群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