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出獄,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1月8日入監執行;其後於99年11月1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5669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33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