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14號

抗告人即

原告 蔡俞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歐杰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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